非法销售假盐 被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余万元-

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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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鲁甸县检察院收到法院关于胡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支持了鲁甸县检察甘肃政府公关危机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请求,判令胡某等3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9.594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法院还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胡某等17人全部作电商平台运营模式出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并分处500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查明,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胡某等人在明知工业盐不能食用的情况下,采用碘酸钾兑水添加后假冒食用盐,并以每吨2000元以上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经认定,胡某等人生产的假盐达1193.43吨,销售金额238.68万元,除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的95.46吨外,仍有1097.97吨假冒食盐销往昆明市、昭通市昭阳区、鲁甸县境内,销售数量巨大,涉及面广。

2018年11月,鲁甸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胡某等17人提起公跨境电商代运营价格诉,对胡某、郭某、段某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指控:胡某等人用工业盐翻包为假食用盐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胡某等人制假售假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鲁甸县检察院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无组织就胡某等人的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因此,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有关联性,能够印证检察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被告人胡某、郭某、段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其公益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此次庭审邀请昭通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以及群众代表到庭旁听或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观看,取得较好法治教育效果。(通讯员 张庆鸿 朱金梅 陈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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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胡某,鲁甸县检察院,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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